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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審逆轉無罪!合夥養豬擅自出售豬隻涉業務侵占罪 法官見解大不同
凌姓男子與鄭男及李女合夥經營養豬場,凌男卻未經鄭、李2位合夥人同意,擅自將養豬場內75頭肉豬出售給黃姓業者,並將黃姓業者先行支付15萬元前金占為己有,其他2名合夥人憤而提告,屏...…
媒體來源:自由 - 2026-10-05 08:38:58 (18 天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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