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純偷拍兒少裙底 大法庭統一見解:不構成「違反意願」加重判刑要件

新北市黃男在書局、超商等公共場所,以手機偷拍未成年人的裙底性影像,其中1次既遂、5次未遂,一審依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「拍攝兒少性影像罪」輕判2年徒刑、緩刑5年,二審認為已構...…

媒體來源:自由 - 2026-02-04 15:49:29 (57 天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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