送32元電鍋做善事變貪污 5年重罪輕判3月還緩刑…減刑4關鍵曝

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車上的一只價值只剩32元的舊電鍋帶回家,隔天轉送附近一名拾荒婦人,結果被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6條第1項第3款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」起訴。士院今(2日)宣判,法官輕判他有期徒刑3月,並給予緩刑2年及並褫奪公權1年,法官詳列多項減刑理由,說明為何法定5年以上的貪污重罪,最終得以減到僅3個月徒刑。 《詳全文...》

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車上的一只價值只剩32元的舊電鍋帶回家,隔天轉送附近一名拾荒婦人,結果被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6條第1項第3款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」起訴。士院今(2日)宣判,法官輕判他有期徒刑3月,並給予緩刑2年及並褫奪公權1年,法官詳列多項減刑理由,說明為何法定5年以上的貪污重罪,最終得以減到僅3個月徒刑。 《詳全文...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