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志潔評評理》統促黨行為 早構成政黨法的解散事由

政黨法第26 條規定: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, 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 , 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。 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則規定,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,危害...…

媒體來源:自由 - 2024-11-07 18:50:10 (19 天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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